8.2.1 承重結構加固用的碳纖維布,其材料品種和規格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1 對重要結構,必須選用聚丙烯腈基(PAN基)12k或12k以下的小絲束纖維,嚴禁使用大絲束纖維;
2 對一般結構,除使用聚丙烯腈基12k或12k以下的小絲束纖維外,若有適配的結構膠,尚允許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烯腈基碳纖維。
8.2.2 碳纖維復合材按其性能分為Ⅰ、Ⅱ、Ⅲ三個等級。安全性鑒定時,應按委托方報的等級進行檢驗。鑒定結果僅予以確認,不得因該檢驗批試樣性能較高而給予升級。
8.2.3 碳纖維復合材安全性鑒定,應先對申請鑒定的材料進行下列確認工作:
1 應通過檢查檢驗批的中文標志、批號和包裝的完整性,以確認取樣的有效性;
2 應通過測定碳纖維的k數和導電性,以確認該批材料的真實性;
3 應通過核查結構膠的安全性鑒定報告,以確認粘結材料的可靠性。
8.2.4 碳纖維復合材安全性鑒定的檢驗項目及合格指標,應符合表8.2.4的規定。
表8.2.4 碳纖維復合材安全性鑒定標準
注:表中指標,除注明標準值外,均為平均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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